@群众提问 [2015-06-08 12:09:07]
我们夫妇都是少数民族,已有一个小孩,请问我们还可以再生一个小孩吗?
答: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因我市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如果您夫妻双方已在珠海定居,则不符合规定中“聚居在民族自治县”这一条件,因此不能生育第二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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