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提问 [2015-08-01 23:12:00]
我们是道教信徒,珠海目前没有道教活动场所,请问是否可以申请设立道教活动场所?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你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认为条件符合,可向道教协会提出设立建议,由道教协会提出设立道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珠海没有道教协会,可以向广东省道教协会设立建议,由广东省道教协会提出设立申请。
(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