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一步巩固了我市宗教和睦的良好局面,为经济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积极引导
全市宗教界始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着力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
我市积极引导宗教界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坚决防止宗教领域出现“去中国化”“极端化”倾向,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打击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持续加强政治引领和教育引导,通过组织召开宗教界代表人士党的十九大精神座谈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方式,引导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始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支持、指导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多措并举
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民宗干部始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切实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市不断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宗教方针政策和理论知识的学习,连续多年在市委党校开设宗教政策法规课程,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每年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重点,邀请省内外宗教领域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辅导,并组织全市民宗干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负责人开展各类宗教领域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认真开展转变政府职能和梳理权责清单工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体化办结”的目标要求。
依法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全市不断优化各级党委、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方式,着力实现依法管理、社会管理、民主管理的有机结合。指导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自觉在政策法规和教义教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工作部署,以“教风”“安全”“规范”“学习”为主题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在重大节日期间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目前,我市11处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全部被评为“和谐寺观教堂”达标场所。
强化指导
宗教团体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发挥
我市支持各宗教团体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注重发挥宗教团体在指导宗教教务、教职人员认定与管理、场所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指导各宗教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消防等各项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档案文物等规范化管理水平。指导宗教教职人员利用讲经讲道加强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正面引导,鼓励和规范宗教界积极参与“宗教慈善周”“扶贫济困日”“抗台救灾”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全市各宗教团体积极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坚持走爱国爱教道路,在服务奉献社会、维护和谐稳定、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均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市宗教界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不断加强。各宗教先后开展了“发挥正能量、共筑中国梦”“国法与教规的关系”等系列活动,始终保持与党委政府同心同向。
加强领导
宗教工作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
我市建立了各级党委、政府宗教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将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宗教领域重点工作,明确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把宗教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和涉及宗教问题的各个领域。建立完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宗教管理网络,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切实加强基层宗教执法主体和执法能力建设,探索推行联合执法,健全部门配合、区域联动、多层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宗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市各宗教团体负责人谈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珠海宗教界代表人士纷纷表示,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佛教协会会长、珠海市佛教协会会长明生: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和宗教工作关键环节更加有法可依,也从法律的高度充分保障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为中国佛教在新形势下践行爱国爱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盏指路明灯。市佛教协会将引领全市佛教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并以之为准绳,进一步规范佛教团体、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网络信息等方面管理,坚决去除佛教商业化,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推动珠海佛教事务规范有序,促进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广东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珠海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丁太义: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已经成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市伊斯兰教协会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继续弘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我市穆斯林信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中道,正信正行,远离极端,切实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广东省基督教协会会长、珠海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珠海市基督教协会会长樊宏恩: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其内容更加全面,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我市基督教界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积极配合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切实做好治理私设聚会点、非法传教、抵御渗透等方面工作,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知多D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在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方面,《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方面,《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