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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1-11-16

珠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章程

(珠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第四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珠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uhai National Unity Progressiv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ZNUP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的民族性、民间性、地区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和团结珠海市各界民族人士,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发挥民族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围绕本市中心工作,为本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服务;利用特区的窗口作用,为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六条 本会的机构设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二章   

第七条 宣传、学习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好民族关系,团结全市各族人民,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开展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为民族地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牵线搭桥。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为本市和民族地区培训及培养民族干部、各类专业人才。

第十条 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促进我市民族文化的建设,推动民族地区文体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组织本会员及民族界人士开展民族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关心会员及少数民族同胞的工作、生活,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入会资格:

(一)本会会员以少数民族为主,并根据工作需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汉族会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在本地居住或工作的少数民族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民族联谊及民族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

第十七条 理事由我市有志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自愿参加并遵守本会章程的人士中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可增补调整。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负责制。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分会。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政府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和监督

(一)每年由秘书长提交本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和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经费严格按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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