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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监事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08-11-25
 

(审议稿)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待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必须是本会的正式会员,并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

(四)自觉维护全体会员的权益;

(五)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六)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六)监事认真负责保管参加会议的记录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定期向本会秘书处移交归档;

(七)本会为监事提供一定的业务活动经费,必要时也可提请监事单位分担相关费用,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珠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00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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