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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8-03-12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于2018年1月12日公布,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

一、制定《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国家宗教局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函〔2015〕97号)、《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08〕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意见》、《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粤民宗发〔2014〕60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依法规范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76号)等。

二、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我省佛教道教场所占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60%以上,影响约370万的佛教道教信众,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乃至宗教事务管理的重点。加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是推动佛教道教领域去商业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佛教道教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抓手,对提升佛教道教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和佛教道教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提高,规章制度逐步健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引导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政府行政管理与佛教道教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和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正处于经济社会深刻转型期,我省佛教道教领域还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复杂,面临不少挑战: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将人们的信仰需求当作牟取经济利益的工具,投资建造寺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寺庙宫观视为牟利工具,进行承包经营,借教敛财;一些非宗教活动场所违规设置功德箱、捐款箱,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甚至骗取钱财等现象;一些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日趋世俗化、商业化,出现了大兴土木、豪华装修、贪图享受等不良现象;部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存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程建设手续不齐全,财务不公开不透明,活动举办混乱,仍有烧高香、大香的现象等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的佛教道教活动秩序,损害了佛教道教界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佛教道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因此,制定《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难点问题,很有必要。

三、《意见》重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责任。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不只是宗教工作部门一家的责任,还涉及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住建、林业、海洋与渔业、地税、出版、质监、旅游、文物等多个职能部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这次14个部门共同出台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工作意见,就是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依法治“乱”。针对部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不规范,管理混乱的问题,《意见》对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教职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活动管理、治安消防管理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等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广东实际的具体要求,而且直面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难点问题,对乱建寺观教堂、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一人多庙、不良教风、乱放生、烧高香、收留弃婴、网络宗教等问题都提出了解决方案。同时,理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的关系,强调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依法去“商”。为加强对佛道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遏制佛教道教商业化倾向,《意见》特别强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反对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营和资本运作的行为,反对以占有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并获利为目的的投资和干预,明确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明确非佛教道教团体、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佛教道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维护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正常佛教道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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