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民族宗教局,金湾区民宗外侨局,斗门区民族宗教局,万山区党群工作部,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高栏港区党群工作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省民族宗教委下发《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通知》(粤民宗发〔2016〕9号),从今年起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并于今年第四季度命名表彰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树立一批新的工作品牌。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2016年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5月15日前):各区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单位中物色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基础、有影响的单位作为今年的创建活动重点单位。
第二阶段(5月16日-9月底):各区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和相关类型单位测评指标体系,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阶段(10月):各区民族工作部门对创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做好创建活动总结,10月下旬向我局推荐命名表彰的名单。
第四阶段(11月):11月上旬,我局对各区民族工作部门推荐命名表彰的单为进行审核后,向省民族宗教委员会上报推荐我市命名表彰的名单。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突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选好创建单位。创建活动单位应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社区以已表彰过的模范社区为重点,好中择优,并且将重点放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上,各区上报数额不超过3个。
(三)各区民族工作部门推荐的创建活动示范单位,须填写《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纸质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31日前报送我局。
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