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珠海市公安局
关于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民族宗教局,金湾区民宗外侨局,斗门区民族宗教局,万山区党政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高栏港区党群工作部,各公安分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和变更工作,现将我市实施《办法》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要求,严格遵守办事时限。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各区民族宗教部门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或者上报市民族宗教局,上报内容包含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份(行政相对人提供其他材料一式三份,另外两份一份准备各区留底,一份准备报送公安机关)。市民族宗教局将审核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并将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两份寄回区级民族宗教部门(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留底备查),各区民族宗教部门收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送同级公安部门。
二、收到市民族宗教局答复后,区级民族宗教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并抄送区公安部门。通知行政相对人应同时采用电话通知和书面答复两种形式。在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书面答复对行政相对人无意义,但提供书面答复是法律义务,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取回或者不取回书面答复。行政相对人取回书面答复的,需存档签领单;不取回的,需存档书面答复并注明电话通知的时间。
三、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做好与区公安机关的沟通工作。《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民族成份更改登记,各区民族宗教部门需与所在区公安机关联系,做好办理流程的安排,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流程。
四、统一办事规范和文书。市民族宗教局就实施《办法》,编制了相关文书,如《中国公民民族成份更改登记事项一览表》(见附件2)、《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办理流程图》(见附件3)、《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见附件4)、《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见附件5)、《关于XXX更改民族成份的答复》(见附件6)给你们作为参考,方便具体操作,如有疑议或者发现错漏,请及时提出意见。
五、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办法》的实施面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是民族工作和户籍工作依法行政的体现。请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公安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工作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做好登记、存档、备份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附件: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公民民族成份变更事项一览表》;
3.《民族成份更改办理流程图》;
4.《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5.《珠海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6.《关于XXX更改民族成份的答复》。
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珠海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