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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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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民族宗教局,金湾区民宗外侨局,斗门区民族宗教局,万山区党政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高栏港区党群工作部,各公安分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6月16日由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珠海市公安局
2015年9月9日
附件: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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